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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房屋 哪些税有优惠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28

    赣州晚报社:

    随着个人二手住房交易市场的活跃,目前有不少市民对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全了解,请问:个人二手房交易征免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名读者

    读者:

    一、土地增值税优惠

    (1)个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纳土地增值税;(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纳土地增值税;(4)个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所投资企业中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发问居住条件而转让非普通标准住房,经税务部门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5)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个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2)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就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税务部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3)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叶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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