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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局有关非居住用房的税收政策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352

    4月1日消息: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了上海市个人非居住用房的出售、租赁行为的税收政策。个人出售非居住用房,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各种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今后全市各区县税务部门将加强与房产交易部门、房产中介机构和社区的联系,并逐步建立起信息反馈和凭个人发票或完税凭证办理权证过户制度。通知明确非居住用房指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生产用房等非自己居住用房。

    目前住宅租金收入税率仍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为准,即私有房屋租赁收入,统一按5%的综合征收率纳税,对转租和再转租的租金收入,统一按2.5%纳税。

    据统计,上海市商铺、办公楼的投资回报率一般高于住房,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今后个人非居住用房税收征收的力度逐步加强,投资者应该重新估算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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