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废止城市房地产税
发表时间:20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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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最后一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46号令,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同时,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将与内资企业享受“无区别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这预示着国家对外资投资房地产的限制正在逐步放松。当前宏观经济整体低迷,该举措是想通过适度的放松避免外资抽逃导致房地产市场震荡,但效果如何,还需看此后有无更为松动的政策出台。”有关专家如此评价。
事实上,早在2008年12月17日,国务院提出三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便明确提出“按照法定程序取消城市房地产税”,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的措施之一。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向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缴对象主要是在华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据了解,城市房地产税目前依照房屋折余价值按年计征,税率为1.2%,占房屋投资成本比重不大。但如果依租金收入按年计征,税率为18%,比国内企业所缴房产税要高出6%。因此这一措施将在客观上放松外资投资房地产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认为两税合并顺理成章。“同样性质的税种,仅是征缴对象不同。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应处于同等竞争地位。”
易居中国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此前这个税主要针对外资企业,而现在则意味着“一视同仁”。但他认为该政策对外资企业的刺激效果有限。
“我认为对外资和国内企业应区别对待。”房产高级经济师章林晓表示出不同意见。他认为,废止城市房地产税将令外资资本流动更加自由,但在我国劳动力资源尚未放开的大背景下,对国内企业并不平等。
“尽管资金量不大,但绝对是利好。”凯德置地环渤海区总经理毛大庆认为,城市房地产税的废除将有效地促进外资物业交易,“尤其对大宗的外资物业交易将带来更大的优惠。”
在毛大庆看来,从2009年到2010年,若无政策方面的调整,外资投资内地房产的积极性将远远不如2007年前后活跃。但他仍保持乐观态度,因为在他看来,“对外资房企进行结构性的税收减免政策,必将是未来决策层倾斜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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