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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房屋交易的税费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207

    购买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并不只是建筑面积与单位面积售价的乘积,还需要交纳一些国家规定的税费。国家对这些费用的收取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列出了各种税费的税率、收取单位及收取条件。

    备注:

    1、以交易成交价和评估价高的一方作为计税基数。

    2、买卖房屋为住宅的,自2002年3月1日起(含3月1日)受理权属登记申请,按6元/平方米计征交易手续费,由双方各承担50%。

    买卖房屋为非住宅的,自2002年9月20日起(含9月20日)受理权属登记申请的,按10元/平方米计征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3、转让住宅的,按80元/套计征登记费,由买方交纳;转让非住宅的,按每宗计征登记费,具体标准为: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由买方交纳。

    4、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房屋,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房屋,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项所列情况除外)。

    5、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按1.5%计征契税。

    6、销售房屋,按5.5%计征营业税;自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基数计征营业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及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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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从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将按3%税率征收契税,不再执行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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