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征收个税”细则
发表时间:20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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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海市实施细则公布后,各区交易中心陆续出台了各自操作程序。不同区域之间,操作流程有差异。
征收个人所得税标准:⑴本手交易契税为1.5%的,则个人所得税为卖出全价的1%;本手交易契税为3%的,则个人所得税为卖出全价的2%;
⑵按照本手卖出后净利润×20%征收;
⑶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右列表格中的⑴⑵⑶分别为上述标准:(右列表格所述截至2006 年8月10日,具体征收标准以当时各区交易中心细则为准。)1、“暂停”的解释:即暂停产权过户受理和纳税申报等所有事项;2、“可申报”的解释:即虽然暂停产权过户受理,但可以申报纳税,提交相关材料。
重要风险提示:现状下,“申报”后暂不予审批,可能存在事后按新标准重新征收的情况。
3、对于“自住房”、“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等重要概念在实际中如何操作,税务机关正在研究,目前尚无明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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