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免契税的相关政策条件
发表时间:20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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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规定,许多市民纷纷到市有关部门咨询此事,工作人员发现许多购房者对此文件理解有所偏差,许多人都将该规定执行范围理解为购买所有商品房,而实际上该规定只是针对购买公有住房。
??据悉,此次出台的规定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其《实施细则》中各地执行不一致的条文的补充规定。对于广大城镇公有制单位职工来说,它的意义在于扩大了首次购房免征契税的范围,即购买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宅的免征契税,但不包括高档商品房。
??市财政局农财处有关负责人说,市民在理解这一规定时,要把握三方面的标准:
??一是购房者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该是经市房改部门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
二是购房者应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 三是购房者所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应是在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则超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目前我市的契税税率为3%。
?? 1999年8月1日后购买(以合同日期为准)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1999年8月1日前未售出的普通住宅、别墅、度假村等)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
???2001年国家下文,购买空置普通住宅免征契税政策延至2002年12月31日;
?? 购买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契税;
?? 购买空置别墅、度假村的,自2001年1月1日恢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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