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再次交易税费多
发表时间:20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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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二手房,经与业主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成交价为60万元,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签合同前,李某了解到业主拥有多套房,且所购买的该二手房系业主受赠所得,于是,李某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在交易过程中,如该物业须缴纳税费超过交易金额的20%,买卖双方交易取消,退件费用由买方支付”。
在交付首期房款前,李某请中介公司经纪人陪同前往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咨询相关税费交纳情况,获悉该套房产由于是业主受赠取得,所以再次出售时根据国家规定仅个人所得税就需按成交价20%缴纳,再加上其他税费(如契税、营业税等)肯定超过成交价20%。于是李某向中介公司提出解除该买卖合同的要求。中介公司提出应先向交易登记中心递件,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如递件后缴纳税费确超过成交价20%的,才能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取消交易,解除合同。
李某考虑到如递件再退件的话要多交纳一笔费用,就没有同意中介公司的要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后经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调解,中介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取消交易,解除了买卖合同。
交易提醒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赠与房买卖是否需要交纳20%个人所得税的约定。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应根据合同条款取消交易,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实际去交易递件,让买方李某支付额外的退件费用。
三是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前,最好先到交易登记部门了解税费情况。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税费缴纳方面的条款。中介公司要尽职责协助交易当事人了解税费情况,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专业、详尽、更具人性化的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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