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去年8月份交了购房首付款,今年6月份才得以签订购房合同,10个月来因为房价不断上涨,高新区财政局认为张女士合同房价过低,要求其按该区6月份市场均价而不是合同成交价缴纳契税。
购房人和法学专家对契税征收的标准和宽松的裁量权提出质疑。
■商报记者王俊伟
【事件起因】迟签购房合同多缴675.66元契税
在郑州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的张女士,近两个月来被她的购房合同搅得心烦——她一直在为房子契税奔忙。
去年8月,张女士到郑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旁边的西现代城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仅仅交了首付款,而没能签订购房合同。今年6月份,售房公司和她签了合同。
本以为心头的一块石头落了地,但新的麻烦却又来了:高新区财政局认为她的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要她按照该区6月份的房产市场均价2800元/平方米缴纳契税,而不是合同中的2045.73元/平方米缴纳,这一项又得让她多缴675.66元。
巧合的是,就在购买这套房产之后的去年11月份,张女士在自己所在的房地产公司又购买了更大一套房子,价格1886元/平方米,而这套房子当时的市场价应该在2400元左右,因为内部职工享受了优惠。郑州市契税征管部门并没有提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异议,并没让她“根据市场价”缴纳契税。
张女士据此提出异议,认为多收675.66元的契税不合理。
实际上,提出异议的不止张女士一个人。西现代城的销售部经理弓冬冬透露:“在我们这里买房的,有一二百家都被要求按市场价缴税。”
【高新区财政局】购房价明显低于市场均价
张女士在西现代城购买的房子较小,建筑面积44.76平方米,总价款91567元。按照“低于144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成交价2%缴纳契税”的规定,张女士应该缴纳1831.34元契税。
然而,在张女士出示的一张由高新区提供的“契税账户”单上,该区财政局却要求张女士缴纳2507元契税。
20日上午11时,记者随同张女士再次来到高新区财政局。一位朱姓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张女士的房价明显低于6月份2800元/平方米的市场均价,应该按照市场价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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