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具体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这些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上述所称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等事业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具体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这些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上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不仅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包括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税法还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免征房产税三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但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例如,对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庄、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主要是指居民用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免征房产税。对于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这类房情况特殊,范围较小,是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大体有以下几类: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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