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区徐女士打电话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反映,她原有的店面卖掉已经3年多了,现在她已经没有房子出租。但是,税务部门却仍一再地打电话催她去缴纳房屋租赁税。
徐女士说,她原先在市区义乌街有一间40多平方米的店面房,用于出租,每年她都按规定缴纳房屋租赁税。3年前,她把店面房卖了,并及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子卖掉后,她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但有关工作人员说,办理变更手续必须房屋买卖双方一起去办理。可是,买她房子的人常年在上海,而且房子已经过户,她要买方一起去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买方不愿意来,她也没有办法。为此,她向税务部门的一名科长反映,这名科长告诉她,买方到时候会主动来税务部门的,否则拿不到税务结算清单,而拿不到税务结算清单也就拿不到房产证。谁知,此后买方并没有去税务部门,而房产证却早就被拿走了。为此,她又去过税务部门,但终因买方不到场而无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此后,税务部门每年都打电话向她催收房屋租赁税,并称如果她不缴税,将永远都是欠税户。
她说,那个房子早已经不是她的了,税务部门凭什么老是来烦她?税务部门为什么不直接去向现房主催收?
按规定,房屋租赁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所有者。徐女士既然已经把房子卖掉了,而且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税务部门为什么还要向她催收?
市地税局江南分局管理二科伊科长告诉记者,徐女士当初办过税务登记,房子卖掉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所以税务部门仍然向徐女士催收。
关于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问题,他说,其实只要徐女士本人带身份证等资料去办理就行了,不一定要房屋买卖双方一起去。他说,他刚调到该处工作不久,不清楚以前是怎么答复徐女士的。如果以前因为徐女士没约买方一起去,而不给予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则税务部门也有责任。他表示到时会向现在的房主催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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