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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395

关于企业租入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有关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0〕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6个单位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赴台湾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在职职工按京政办发〔1990〕11号规定,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关待遇,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渠道列支。

1990年4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6单位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问题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实行退休基金统筹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未实行退休基金统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离职人员赴台湾地区定居的有关待遇问题,由其主管部门确定,手续可参照本规定办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劳动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1990年2月27日

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

劳险字〔198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妥善解决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的有关问题,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内地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去台证件。

台胞、台属因私事短期出国或去港澳地区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赴台湾地区定居的,不予办理有关待遇等手续。台胞、台属在因私事短期赴台期间,已获得入台定居许可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待遇等手续。

二、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台胞、台属职工(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待遇如下:

(一)赴台湾地区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内地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因工(公)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内地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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