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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营业税新政策
发表时间:2012-03-30 浏览次数:500

一、2009年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2月20日国办发〔2008〕131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明年新政预测

2009年12月9日,国务院{总**}{**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一般来说,明年的二手房营业税政策可能恢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6月16日财税〔2006〕75号《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1.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3.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但是,也有有关人士认为,政策尚未明确,应该对普通老百姓有所倾斜,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可能按照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三、实际问题

个人所得税,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按收入全额的1-3%(各地不同)核定个人所得税额。

不过,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有,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契税问题,契税适用税率为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1.5%)。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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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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