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的税率
营业税的税率分几种情况: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为3%;服务业和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5%~20%)内确定。
企业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的具体税率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见表2-1)。
表2-1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3%
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三、金融保险业8%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5%~
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5%
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5%
权、著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
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营业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说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
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
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规定,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
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以及纳税人(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
与他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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