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8月6日颁布,1988年10月1日实行)
2.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1994年4月7日颁布实行)
3.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5日颁布实行)
4. 《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上海市税务局,1993年12月29号颁布,1994年1月1日实行)
■ 相关法律意见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1994年1月1日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鱼钩、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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