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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9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三[1998]38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推动印花税管理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前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税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副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四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地税机关鉴别。

第五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六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第二章 征收方式及税款缴纳

第七条 印花税征收方式采取“三自”纳税为主,辅之核定征收、委托代征、代扣等其他形式。

第八条 印花税采取“三自”纳税的,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

第九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十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十一条 同一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地税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纳税人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印花或者缴款书应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对征税凭证和免税凭证汇总时,凡分别汇总的,按本期征税凭证的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凡确属不能分别汇总的,应按本期全部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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