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二[1988]212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关于印花税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本市房管部门发给承租户保存的《租用公房凭证》,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承租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可不贴印花。但对有些县房管部门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由租凭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作租房合同,按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第三条办理。
二、对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中第4条有关财产租凭合同和第15条以表代帐如何贴花问题,仍按我局税政二处《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解答的代电通知》有关解答意见办理。
三、对工商营业执照的贴花问题,经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一律印花税票粘贴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正面右下角。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甘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将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印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凭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凭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阻凭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定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具单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成立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开征印花以前签订的合同,十一月一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在补贴印花。
10、企业租凭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凭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凭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工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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