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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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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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如遇问题,及时与本所联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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