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借用电合同应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39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函[2000]106号
福建省电力工业局:
你局《关于部分借用电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
现函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对该类合同应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你局所属电业局与县级企业皆为独立法人,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台同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电和结算,符合印花税列举的购销合同征税的范围,应予以征收印花税。
此复。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借用电合同应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