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9]第24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1998]41号)下发后,经各基层局的认真贯彻实施,一年来收效显著,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些税政及征管问题。为更好地落实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商业企业批、零划分问题
首先,可按企业营业执照确定,即执照上经营范围注明批发在前则为商业批发企业,反之则为商业零售企业;其次,如企业经营情况确与执照不符,则可按销售对象确定,即销售对象为最终消费者的,确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反之为商业批发企业。
二、关于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问题
对采用售价核算的商业企业,其采购环节印花税的核定依据应为其“库存商品”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扣除“进销差价”后的余额(即实际采购成本)。
三、关于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核定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所以可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
四、关于加工、修理修配、印刷等行业的核定问题
由于上述行业的收入取得不属于购销范畴,所以可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向核定。
五、关于“销售收入”、“原材料”的核定范围
本暂行办法“销售收入”核定范围包括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和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材料销售、外购商品销售等购销业务累计发生额,如企业因自身核算原因无法划分其他业务收入中的购销业务金额,则应按其贷方累计发生额一并核定。“原材料”核定范围包括企业“原材料”科目核算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燃料等的累计发生额。
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核定问题
由于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在市局没有明确前,各基层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七、关于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违章处理及滞纳金课征问题
实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按照“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征管办法,在规定 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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