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房屋买卖 > 房产税费 > 浙江省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14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印花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条   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一个月。

第四条   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实行其它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完税标记。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和其它代售责任。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比例付给代售方手续费。

第六条   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与有关部门签订代征印花税协议,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征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条   对金融、保险、建筑安装、广告发布企业的应税合同,除自身缴纳的合同印花税外,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委托金融、保险、建筑业、广告发布管理部门等单位负责代征签约的另一方的印花税,受托单位据实按笔代征,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月汇缴入库。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比例向受托单位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   对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业务、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业务、外贸企业的外贸出口销售业务,其收入方应纳的印花税实行分别按贷款金额、保费收入、建筑安装营业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含预收款)、外贸出口销售收入依规定的税率按月预缴、年终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和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оо二年八月十七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浙江省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8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