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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47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1999]13号

为实施1999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现将检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凭证及范围:

本次检查的凭证及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举的凭证,其中包括实行汇总缴纳、代征代扣代

缴的凭证以及在国外书立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二、检查的内容

(一)在营业帐簿和其它应纳税凭证上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贴花,粘贴的印花税票(印花税收讫专用证)是否予以注销,有否将已贴用的

印花税票(印花税收讫专用证)揭下重用;

(二)已贴花的凭证所载金额有增加的部分,是否足额补贴印花;

(三)对应贴花的未兑现合同,是否贴花和按规定期限保存,有无私自销毁;

(四)纳税单位有否擅自以汇缴方式办理纳税;

(五)纳税单位有否将单位内所有应税凭证合并计税,以汇缴或开“印花税缴款书”方式纳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核批汇缴单位,即应同时具备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和每月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两个条件;

(七)已办理汇缴单位的汇缴手续是否完备。如纳税单位是否书面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有否书面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是否

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汇缴许可证》;

(八)汇总缴纳的凭证有否缺漏和超过限缴日期;

(九)负有代扣税义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十)代扣税单位有否将应代扣代缴的税款截留或挪作他用,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缴库期限解缴税款;

(十一)凡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包括未办理登记、有书立领受应税合同〈凭证〉的单位)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印花税

纳税登记册》或该册已领用但已用完,却尚未按规定及时再领用的;

(十二)纳税人是否按《印花税纳税登记册》的填写内容及时、认真予以登记。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和要求

检查采取以自查为主,税务机关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各区(县)局、分局应制订

检查计划,确定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时限。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军队的应纳税凭证,也应统一安排力量进行检查。

(一)自查。各区(县)局、分局要发动、辅导应纳税单位和个人认真开展自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中,自查面应覆盖全部征管户数

。

(二)重点检查。由于印花税具有涉及面广、收入零星,由纳税人自行贴花完税的特点,重点检查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与购房户书立的购房合同或以参建联建名义,实为购买现房和期房的购房合同和以租代售合同的检查。

2、对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单位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书立的购房、售房、房屋转让、房屋租赁合同的检查。

3、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检查。

4、对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条例》列举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的检查。

5、对有经营旅游项目的单位所书立的购销、加工承揽、货物运输、财产租赁等合同的检查。

6、对技术合同,是指《条例》列举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的检查。

7、对关、停、并、转单位和有短期经营行为的单位书立应税凭证的检查。

8、对一些错漏税较多的应税凭证的检查。如工业、商业、物资、外贸部门书立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

的调拨单,要货单据或要货成交单据,企业集团性公司内部所签订的各类计划、加工任务书等,无金额、无数量的购销合同,商品房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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