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发[2002]65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厦门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局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取得较大突破。2001年全市印花税入库近800万元,同比增长近40%,核定征收税款占全市印花税收入比重达14%。为进一步搞好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合同及比率重新确定下发,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各级领导、全体干部要提高对核定征收方式在印花税征管工作中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对纳税人不能如实准确提供购销合同及应税凭证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一)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逾期未办理汇总申报缴纳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对纳税人无法依《征管法》的规定,全面、完整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纳税凭证,如实申报纳税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连续两年被查处偷逃印花税的。
三、对于纳税人具有合同性质的支出,可参照本通知以项目支出为计税依据采取核定征收。
四、各基层局要加大对进出口贸易合同、大型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固定资产购销合同、汽车租赁合同等薄弱环节的核定工作,不断加强印花税的征管。
附:印花税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表合同种类
行 业
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核定比率(%)购销合同
工业
购销金额
50-80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
70-80商业零售
40-80外贸
80-100房地产开发业
售房收入、房屋开发直接材料费(指为房屋开发、建设而发生的相关原辅材料及设备的购入金额)
100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作业
加工或承揽收入
80-90印刷、广告业
70-80修理、修缮业
40-50测绘、测试业
50-60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业
经营收入
80-100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业
经营收入
80-100房地产开发业
项目发包总成本
100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
100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业
货物运输收入
70-100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业
仓储保管收入
80-100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00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
100技术合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
100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收入
100 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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