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地[1991]81号
最近,各单位相继提出若干印花税具体政策界限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物资局燃料公司与煤矿签订“煤炭订货合同”的贴花问题。
物资局燃料公司根据市计委下达计划,与各地煤矿签订的煤炭订货合同虽只是负责订货、发运数量、解决煤炭分配管理等问题,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所签合同反映了双方的供需关系,并据此确定为供货凭证,故仍需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
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它名称),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其凭证的性质和用途确定为: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组织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等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税务机关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三、关于企业集团性公司内部所签订的各类计划、加工任务书(含其它名称)取代购销合同的贴花问题。
企业集团性公司为组织供应、生产、销售与所属单位或下属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形式的计划、加工任务书(含其它名称)用以取代购销合同,并明确各自供需关系,据以组织供货和结算,对这类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四、关于仓储、堆存应税凭证的贴花问题。。
企业所从事的仓储业务不分仓内仓外(包括露天堆场)所书立的仓单或栈单均应按规定贴花。
五、关于低值易耗品转让书据贴花间题。
因低值易耗品在价值划分、使用年限、财产管理、帐务处理上不等同于固定资产,故对低值易耗品转让书据暂缓征收印花税。
六、关于乡镇、农村中五保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贴花问题
乡镇农村中五保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按规定应予贴花。鉴于自前五保户的生活经费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福利基金,生活水准较低,为照顾这部份人实际生活困难,对五保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印花税暂缓征收。
七、关于无金额无数量的购销合同的贴花问题.
对既无数量又无金额的购销合同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计税不到5元的不退税、不轧抵,超过5元的就差额部分补贴印花。
八、关于销售结算凭证上记载运费结算金额的贴花问题。
销货、供货等单位在同一销售凭证上记载运费结算金额的,其凭证往来于单位之间的,所载运费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之第 十七 条规定办理贴花。
以上各点请遵照办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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