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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09 浏览次数:5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2〕164

 

   

   

 

 

 

(1992年11月16日 国税函发〔1992〕164 

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将有更大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掌握和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印花税的统一性和征收管理;同时,印花税的适用税率很低,负担很轻,征税不仅不会影响批发及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育,还会有助于对各类市场的管理和促其健康发展。因此,对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一些省、市建立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在这类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亦应按照统一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对其属于区域内的特殊情况,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处理并制定具体办法,严格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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