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二[1988]165号
根据国务院发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规定,我局发布了关于开征印花税的通告,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管理;对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税务分局地方税专管员和各县税务局指定有关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管理。
二、做好广泛深入的纳税宣传工作。印花税在我国已停征三十年,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不了解这个税种,税务专管员要向各企业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宣传和解释《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我局的通告,使纳税人对印花税有一定程度了解,按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觉履行纳税的义务。
三、做好印花税票的发放、管理和销售工作,印花税票属于有价证券,必须按照国家税务局和我局的规定,建立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分局、县局应尽快落实印花税票的代售点,各直属分局一律委托振申咨询服务公司为印花税票的代售部门,振申咨询服务公司各部只负责对口的直同分局分管行业范围内的代售,不要跨越行业范围以外企业去代售;各区分局、县税务局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可自行确定。另外为了方便纳税人购花,各直属分局、区分局和县税务局也可委托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数量较大、贴花频繁的单位或者经销其他有价证券的单位办理印花税票的代售业务,但目前暂不委托个人办理印花税税票的代售业务。税务机关对委托振申咨询服务公司代售的印花税票,可从代售金额中付给4%的手续费,另外1%部分由市局集中,专用于开征印花税业务费或奖励履行缴纳印花税好的单位和个人;对委托其他单位代售的印花税票可按《施行细则》的规定,从代售全额中付给5宠的手续费。各分局、县局和代售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订立代售合同。代售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印花税票的领、售、储、存和交款等代售业务;
(二)振申各咨询服务部等代售单位,要尽快落实代售印花税票的发售点,一定要做到热情服务,要主动通知和预约代售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前来由花。对代售范围内的企业举办的交易会、订货会等,应在会址设点供应印花税票。
(三)代售单位所售印花税款必须专款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规定的限期③须报交人库。
(四)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要对代售单位的存花规定限额,代售单位领花要根据售花情况填写代售印花税票请领单,经核准后领取。
(五)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和各代售单位都要认真建立印花税票领、售、存情况的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六)各税务分局、县税务局自行设点发售印花税票,都属于税务机关本身的职责范围。不得从发售印花税票金额中提取手续费。
四、印花税开征以后的重点是企业的资金帐和各类合同,现对有关税政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营业帐簿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独核算的分支机构)用以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分类帐、,各种日记帐、各种明细分类帐。
(二)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农业收付实物帐暂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企业流动资金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投入流动资金,企业资金,其他单位投入流动资金以及集资人人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2.城镇集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拨入流动资金在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流动资金和集资人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3.乡镇集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按乡镇工业会计报表的利润计算及分配表中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数,即:投资资金一(固定资产长期资产一银行设备借款本期动用数)十专用基金中的发展基金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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