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核算、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和税金解缴情况,对企业购买印花税票缴纳印花税的有关事项,会计上都应作相应的账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核算缴纳印花税时,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而是于购买印花税票或者以缴款书汇总缴纳印花税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等有关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账户。这是因为,“应交税金”账户虽然是核算企业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金,但并不是所有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金都必须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只有必须预计应交税金数额,并与税务机关发生清算或结算关系的应交税金,才需要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而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按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的。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办理完税手续。可见,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既不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即使采取汇贴或者汇缴办法缴纳印花税,也是如此。
例如,某企业2004年2月开业,领受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两份,所载金额为14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为40万元。此外,企业的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账户载有资金200万元,其他账簿5本。2004年12月底该企业“实收资本”所载资金增加为250万元。计算该企业2月份应纳印花税额和12月份应补纳印花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 企业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4×5=20(元)。
(2)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1 400 000 × 0. 0003=420(元)。
(3)企业订立借款合同应纳税款=400 000×0. 00005=20(元)。
(4)企业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应纳税额= 2 000 000× 0. 0005=1 000(元)。
(5) 企业其他营业账册应纳税额=5×5=25(元)。
(6) 2月份企业应纳印花税税额=20+420+20+1000+25=1 485(元)。
借:管理费用 1 485
贷:银行存款 1 485
(7) 12月份资金账簿应补纳印花税税额=(2 500 000-2 000 000)×0. 0005=250(元)。
借:管理费用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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