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金额特殊规定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全额计税;余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1.以物易物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
购销合同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间、发电厂与电网间、电网与电网间签订的购售合同。但不包括电网与用户签订的供电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如果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
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和分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
4.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5.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6.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7.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的贷款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8.财产保险合同,包括企业财险、家庭财险、机动车辆险、货物运输险、农牧业保险(免税)五类。
9.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10.产权转移书据
购买、继承、赠予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以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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