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免税规定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7)农牧业保险合同;
(8)特殊货运合同;(军事、抢险救灾、新建铁路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
2.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转让的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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