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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出卖条件及所需材料
发表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337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定,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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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8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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