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房屋买卖 > 房产买卖纠纷 > 一房二卖该如何维权?
一房二卖该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14-07-29 浏览次数:126

全额交付80万元购房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备案时却发现自己买的商铺早就被开发商卖给了他人,市民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2013年5月份,合肥市民朱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在六安开发的某商贸城商铺,因价格比较优惠,朱女士购买了三层门面共200平方米,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80万元。

然而,当李女士在去房产局进行备案时发现,早在2013年1月,该公司就将相同位置和房号的门面房售给了王先生,而且已经在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合同网上备案。朱女士的这份合同因标的物和已备案合同完全相同,无法办理备案。

李女士在大惊之余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但一直未果。2014年4月,李女士将该公司告到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该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80万并赔偿利息损失,另支付赔偿款80万。法院经审理判定,开发商除了全额返还购房款80万元,还将支付李女士赔偿款8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 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开发商公司先将房屋销售给李女士后,又再次将该房屋销售给王先生,行为属于违法。按照规定,公司除返还两人已付房款外,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律师提醒:一房二卖,卖方并不必然需要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双倍返还购房款),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三种的情形的条件下,还应根据卖方的恶意程度来确定其赔偿金额,但是赔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一房二卖该如何维权?”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