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交付80万元购房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备案时却发现自己买的商铺早就被开发商卖给了他人,市民李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2013年5月份,合肥市民朱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在六安开发的某商贸城商铺,因价格比较优惠,朱女士购买了三层门面共200平方米,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80万元。
然而,当李女士在去房产局进行备案时发现,早在2013年1月,该公司就将相同位置和房号的门面房售给了王先生,而且已经在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合同网上备案。朱女士的这份合同因标的物和已备案合同完全相同,无法办理备案。
李女士在大惊之余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但一直未果。2014年4月,李女士将该公司告到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该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80万并赔偿利息损失,另支付赔偿款80万。法院经审理判定,开发商除了全额返还购房款80万元,还将支付李女士赔偿款8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 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开发商公司先将房屋销售给李女士后,又再次将该房屋销售给王先生,行为属于违法。按照规定,公司除返还两人已付房款外,理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律师提醒:一房二卖,卖方并不必然需要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双倍返还购房款),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三种的情形的条件下,还应根据卖方的恶意程度来确定其赔偿金额,但是赔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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