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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贷款未全批买家补差额
发表时间:2014-04-14 浏览次数:235

2010年7月,陈某和海南六合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约定,如果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额低于陈某的申请金额,该差额部分的购房款由陈某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付清,否则陈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陈某支付了首期房款29万余元。陈某的按揭贷款经审查后,需补交10万元差额购房款,但陈某未支付。陈某申请的按揭贷款在规定期间内也没有完善相关贷款手续而被银行撤销。为此,六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公司表示,如果银行最终批准贷款额度少于陈某申请的额度,陈某应该在开发商要求的期限内补足差额的部分,由于陈某的申请贷款额度没有得到全额批准,陈某在开发商两次通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补交差额部分,陈某已构成违约。

对此,陈某则辩称,在得知银行只批准按揭贷款58万元后,他及时与银行沟通并签订了一份58万元的《房屋抵押的借贷合同》,前后3次到开发商售楼处补交购房差额款10万元,但开发商却极力拒收。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陈某向六合公司支付违约金9.7万余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未按规定期限执行即属违约

法官表示,本案是比较常见的关于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情形。通常情况下合同都会约定,当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额低于申请金额或拒贷时,由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补齐房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六合公司已告知陈某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金额未获全部批准,要求陈某向其公司支付差额部分的购房款10万元,但陈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最终还因其他原因导致其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被撤销,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

对于事后陈某声称与银行沟通后,再次办理了抵押贷款,但开发商拒收的事宜,法院认为,这与陈某的违约行为无关,属于再次缔约行为中的一环,开发商有权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

本报记者邢东伟

本报实习生翟小功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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