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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怎么办,我买的房子,他又卖给了别人
发表时间:2014-03-31 浏览次数:111

在审理一房数卖案件纠纷时,如果数份合 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 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 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 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 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变更登 记、合法占有发生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 的,登记权利人或占有人的权利不能对抗 预告登记权利人。

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合同在 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 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因 素进行确定。

问题: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物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 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或者共有 人之间关于共有物处分的约定的,如果买 受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 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可以依据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

[2/4]如果 买受人是善意,且买卖合同约定的对价是 合理的,其他共有权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因限贷、限购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 合同不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方式付款,买受 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 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 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 审查,买受人的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 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对其请求可予支 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 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 变更登记,买卖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 出卖人返还所收收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如 果经审查,当事人的确因住房限购政策的 实施而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对 其请求可予支持。

问题: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 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

[4/4]---《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续》

[3/4] 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 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 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 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 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 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 行处理。

问题: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

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 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 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 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 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 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 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民事案件受案 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 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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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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