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价上涨,房主将房屋一房二卖。后签合同者为了占有房屋,抢先将涉案房过户在自己名下。先签合同和先过户哪个有效?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认定签订合法合同者胜诉,恶意抢先办理登记者败诉。
2004年7月,钟x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方式购买乌市阿勒泰路2号某小区10号楼1单元601室(以下简称“涉案房”),房屋总价款21.5万元。
2005年8月20日,钟x与毛x签订一份《房屋预购协议》,约定钟x将其涉案按揭房屋转给毛x,按揭款付清之日钟x应立即办理房地产解押、领证手续及过户手续。同日,钟x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毛x代办涉案房产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与此房产有关的全部事宜。毛x自此开始居住使用该房屋,并按期向银行付按揭款,承担该房的水、电、暖费用及物业管理费。
2012年8月30日,毛x预存房款时发现,自2012年6月起按揭银行未扣划按揭款,经查询得知,钟x已将剩余按揭款提前交清,并与2012年6月将涉案房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x,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毛x认为钟x和张x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今年2月,毛x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钟x和张x之间签订的涉案房屋转让合同无效,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对此,钟x辩称,涉案房已转让给张x,转让程序符合物权法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张x认为,钟x将房屋出售给毛x所签的合同虽然在先,但没有过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她在买售涉案房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当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钟x与张x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书》无效,涉案房所有权归毛x所有,钟x和张x应协助毛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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