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那么,怎样避免买房时因房屋面积而引起的纠纷呢?
于开发商,首先应在图纸预测时尽量准确,在施工过程中尽力控制,使误差的产生降到最低程度。对于购房者,如果想避免面积误差,最好的方法莫过于购买(准)现房,实地的考察是胜于任何口头承诺和凭空想象的。如果购房者仍然要选择期房,则只能是与开发商就此问题进行事先约定。
《示范文本》的一大特色就是倾向于保护购房者的利益,《示范文本》第5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就极大地体现了这一特色。该条第2款明确将面积误差比以3%为分界线,3%以内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的,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不退房的,规定了于购房者相对有利的处理方式。当然,买卖双方也可以选择不采用《示范文本》中给出的处理方式而自行进行约定。这样,开发商就被推人了一个为难的境地。如果选择《示范文本》给出的处理方式,自然是心有不甘,尤其是对于其中面积缩水时要将少于3%的部分双倍返还买受人的规定,更是感到不可接受。可是,购房者在看到这样一种于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时,自然是要坚持以此为准。双方就容易产生矛盾,对房屋的销售必然有影响。笔者认为,该种方式比起以前大多数开发商自行设定的处理方式自然是对购房者给予了更多的保护,但是,对于开发商也有些过于苛刻,尤其是上述的双倍返还的规定,实际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同时,该条规定中也有一些不全面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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