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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3-12-13 浏览次数:328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是否有效?

陈先生反映:陈先生与甲开发商就在建的a小区一套预售房屋签订了期房买卖合同,并且同时办理了房屋的预告登记。后因房价回升,甲开发商又将此套在建房屋卖给了张女士,并在房屋竣工后,未经陈先生同意,将该房屋过户给了张女士。甲开发商将房屋过户给张女士的行为有效吗?

律师解答:甲开发商将房屋过户给张女士的法律效力,取决于陈先生的预告登记是否在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如果甲开发商的过户行为发生在陈先生的预告登记有效期内,即该房屋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该过户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反之,如陈先生的预告登记已失效,甲开发商将房屋过户给张女士即为有效。

◆抵押车辆事故受损,保险金如何处理?

江先生反映:江先生的好友林先生因购房需要,向江先生借款二十万元。在江先生的要求下,林先生将自用小轿车一辆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久前,林先生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因车受损,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6万元。江先生可以要求林先生以该6万元保险金提前偿还借款吗?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根据江先生的描述,其与林先生的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江先生可以主张将该6万元保险金提存,但不能直接要求林先生以保险金提前偿还未到期借款。

◆宠物狗原主人要求归还小狗,可以要求支付饲养费用吗?

吴女士反映:吴女士一个月前在小区捡到一条受伤的小宠物狗,决定抱回家饲养。随后,吴女士将小狗送至宠物医院医治伤势,并为小狗注射了防病疫苗,先后花费了两千余元。几天前,小狗原主人钱女士找到吴女士要求抱回宠物狗。吴女士可以要求钱女士支付自己为治疗宠物狗所花费的费用吗?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吴女士作为宠物狗的善意占有人,在将宠物狗归还权利人钱女士时,可以要求钱女士支付花费在宠物狗身上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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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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