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蒋小姐与宋先生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小夫妻关系融洽,蒋小姐父母看在眼里,喜在心里。2010年小夫妻商量买房时,老两口一口答应买房的钱由他们来出。房子买好后,产权登记在蒋小姐名下、当时宋先生也没多问,心想反正说好是给小夫妻的。哪知天有不测风云,现在两人感情出了问题,蒋小姐提出离婚,这套房子的归属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蒋小姐的父母认为,房子是送给自己的女儿的,和宋先生没关系。宋先生则认为,当时蒋小姐父母又没有明确表示只送给女儿。所以房子属于小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李仁正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妻一方财产,审判实践中,小夫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购买不动产的情形较为普遍,基于中国传统家庭文化影响,父母出资时,一般不会特别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而是直接将该不动产登记在了自己子女的名下。当小夫妻关系破裂时,对于房产究竟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争议较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解决了这一问题,即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于为自己子女购房的母的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国不动产产权登记是无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根据,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否则法律上即推定不动产,登记人为不动产的权利人。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后,决定由谁作为登记人则较明显反映了父母对所出资购房屋归属的真实意愿。因此,当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而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较合理的解释通常为父母具有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的意愿。结合本案情形,该房屋为蒋小姐父母对蒋小姐的赠与,应为蒋小姐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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