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某和张某是对门的邻居,两户人家门前的楼梯间是共用的。上个月开始,张某开始进行房屋内部装修,家里原来的一些杂物无处安置,他就将楼梯间内圈占一部分,来堆放自家的杂物。张某在楼梯间圈占的部分正好妨碍何某家人出入,因此何某向张某提出,共用楼梯间不得私自占用。可张某认为,既然是共用的,就应该有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自己占用的可是自己的那一部分。为此,两户人家争执不下,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何某家的利益呢?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照法规,每位业主对公共楼梯间有共用的权利,何某使用共用楼梯间来堆放私人物品,从而妨碍了对门邻居的出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使用方式。因此,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何荷的共有权利,张某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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