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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发表时间:2012-12-19 浏览次数:255

居间合同

一、概念: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

在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即为居间人。居间人仅提供媒介联系的作用,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也不能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居间人的权利:

a、报酬请求权:对于居间人仅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的居间合同,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居间报酬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对于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对于居间报酬的请求,以合同成立为限,如合同未成立或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不得请求报酬。

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同时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由居间人负担。除经特别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居间费用的,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对于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 居间人的义务:

a、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b、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的义务,即为忠实义务;

c、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d、在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合同中,居间人需承担隐名和保密义务。同时,居间人在一定情形下应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负有介入义务。

三、居间人和代理人的区别:

1、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2、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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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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