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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
发表时间:2012-11-19 浏览次数:311

法律咨询:

我和陶某登记时,她已怀有3个月身孕。2011年,陶某生下儿子张小某。2012年,我们因性格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结婚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归儿子所有,我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2012年,通过亲子鉴定,我发现张小某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我能否要求撤销将房子赠与“儿子”的行为?

答复:

你可以撤销将房子赠与“儿子”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你赠与的前提是孩子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而鉴定结果却表明该小孩并非你亲生。另外,陶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你可以要求她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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