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李某向张某购得一套房屋,作价300万元。在此房出手后的一个多月里,该区域的二手房价开始大涨,同样面积的一套房屋售价达到近400万元。张某向李某要求补偿部分差价未果,张某的妻子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因为张某未经自己同意而单方面出售夫妻共有的房产的合同无效。
◎ 分析
这类案例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原因就是由于房价涨幅较快,出售人感到后悔,利用“夫妻一方未知情”作为理由申请合同无效,以达到推翻合同的目的。
在这类案例中,需要维权的往往是第三方购房人。而维护合同有效的办法,是要证明对方夫妻是共同同意并知悉了该房的转让。
◎ 支招
在我经历的实践中,要证明夫妻共同知情,主要的证据要在交易前的链条中去寻找。如出售住房这样的大事情,夫妻往往会共同参与接待看房,共同在中介机构出现咨询、办理有关手续,以及办理产权证转移等过程中共同出现等,如果可以找到相应的音像、影像材料,是足以作证对方夫妻是共同知情而非一方不知情的。
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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