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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争议的房产产权登记属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发表时间:2015-03-16 浏览次数:262

房产管理部门对存在争议的房产进行产权登记,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后,应当遵循实质审查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材料和房产进行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的审查,只有房产来源清晰、没有争议、手续合法时,方可予以登记。

一、房产产权登记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曾经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全面的审查,通过审查确定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产管理部门仅仅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整个过程不涉及审查实质权利人的问题。

二、房产产权登记审查内容

房产管理部门接受产权登记申请时,根据房产性质不同而要求提供不同的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成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1、商品房、经适房、拆迁房:买方身份证件复印件;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单;(拆迁返房)原房屋权属证书或房产来源证明;(拆迁返房)拆迁补偿协议书及结算书;(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购房申请表;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表;房地产登记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2、自建房: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土地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竣工验收备案表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计算报告;有权部门出具的楼幢号证明;竣工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表 ;房地产登记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3、集资建房:提交与自建房1-10项相同材料办理初始预登记后:市房改办产权核定意见书;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集资建房协议;集资建房办证通知书;集资建房专用票据;集资建房登记申请表。

4、房改房: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应证明;公有住房出售计价表;出售公有住房产权交易通知书;收款银行对帐单;公有住房出售登记申请表;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三、房产登记审查标准

国家施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只有权属清晰、没有争议,产权来源材料齐全、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才能予以房屋产权登记。

四、法院对房产登记行为的审查

在产权来源材料不全或不足以证明房屋权属情况下,房地产登记机关应不予登记;反之,登记行为违法。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登记行为确系违法的,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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