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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发表时间:2015-12-04 浏览次数:300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下面律咖小编将为您介绍2016湖州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知识,欢迎阅读!

哪些人可以申请?

根据《细则》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包括已婚(含离异、丧偶)家庭,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人员以及2000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人员(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户口条件】要求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连续5周年以上。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居民(非农)户口,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

【经济条件】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24000元。申请家庭成员中购有非营运汽车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私营企业主、出资额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军队转业人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住房条件】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符合单独申请或新组建家庭申请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但其已享受的相应标准面积应按市场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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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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