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昨天正式颁布,在昨天下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表示,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审核将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两次公开摇号”。如果被发现虚假申请,那不仅会被取消登记资格,还会上征信系统的“黑名单”。
弄虚作假者将进“黑名单”
经适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接下来的审核,将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这也就是第二次公示。接下来,将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适房。
刘海生表示,经济适用房将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和接受社会监督,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其登记资格。对涉及虚假申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将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禁止当事人5年内再次申请。
将确保房源充足
“除了各区(县)区域内已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外,上海还将在外环线周边,位于轨道交通沿线统筹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保房源充足。”
刘海生说,今年的目标,包括去年已开工的和今年年底前要开工的,力争能够有600万平方米的开工量,“下半年,拟初步选择闵行、徐汇两区展开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开。”
【准入条件】
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 >7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平方米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2300元
《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适房: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申请区(县)达到规定年限;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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