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保障性住房 > 经济适用房 >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德市XX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德市XX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56

【法院收案号】:(2007)杭民一初字第4号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9日,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2年被告建德市xx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身建德市xx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对新安江溪头经济适用房(城防拆迁安置用房)1-22号楼(10号楼除外)共21幢楼房及室外工程进行招标,原告的前身浙江xx建筑有限公司经过投标后中标。由于工程施工图纸提供的时间不同,浙江xx建筑有限公司与建德市xx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分别就该工程签订了五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2年9月9日双方就2、4、6、14、16、18号楼签订合同一份,合同价3556536元;于2002年11月25日就1、3、5、7、8、9、12号楼签订合同一份,合同价4118016元;2003年6月9日就11、13、15号楼签订合同一份,合同价3471360元;于2003年8月19日就17、19、20、22号楼及会所签订合同一份,合同价2121786元。以上五份合同均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及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通用条款第33.2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35.1条约定发包人如不按合同支付结算工程款,应承担拖欠工程款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至2004年4月5日全部验收合格,至2004年4月30日全部交付。工程交付后,原告提供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至2005年1月28日前结算资料全部完整提供。对于以上工程,被告分别于2005年2月4日前支付13753132元,2006年1月24日支付2000000元,于2006年10月17日支付745744.28元,2006年12月15日支付295498元(漏项项目价款),于2006年12月8日支付597228.36元(质量保修金),至起诉前,工程价款已经全部付清。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5年2月27日前(从2005年1月28日结算资料全部提供起算第29天)支付全部工程款,否则应当承担所欠工程款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截至2005年2月27日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45755.28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314935.91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答辩称:原告将诉争工程交付之后,于2005年1月28日前并未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而且即使原告提供了完整的结算资料,若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不予确认,即不能适用合同中关于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第29天开始就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的约定,事实上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是有异议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德市XX经济适用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经济适用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