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房管局4月3日发布《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在官网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其中,配租房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5人以上家庭可获分三房一厅。
广州市将廉租房并入公共租赁房管理,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也纳入公共租赁房供应范围。配租标准具体为: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一房一厅;3人家庭二房一厅;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或三房一厅;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
根据该细则,广州公共租赁房设立轮候册,分成三个序列:正在享受或已提交廉租房申请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房;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规定时间也可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
配租顺序为优先配租对象、第一序列轮候对象、第二序列轮候对象、第三序列中曾参加广州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优先配租对象包括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有重大疾病、三级以上残疾人家庭;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的家庭;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或特困职工;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配租名单需向社会公示并复核申请资格。有五种情形者即注销轮候号: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已获得配租、五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以及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本市市户籍的。
该细则将于2013年5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
以下是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全部内容: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穗府办〔2013〕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辖十区范围内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轮候配租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轮候配租是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参加配租意向登记,并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其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第五条(轮候册的建立)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在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一)《办法》试行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办法》试行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办法》试行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上述对象按照原廉租住房轮候打分标准计算的评分高低确定申请号,同分的由系统随机排序确定申请号;
第二序列:《办法》试行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在规定的时间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原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计算的评分高低确定申请号,同分的由系统随机排序确定申请号;
第三序列:新申请对象递交申请并受理后,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新申请对象的申请号。
取得申请号的申请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申请号先后顺序进入相应序列,申请号作为轮候号。
第六条(新申请对象的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对象包括:
(一)首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二)正在申请或领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租赁补贴,提出变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三)原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对象),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在规定时间后提出书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其他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第七条(轮候号注销)
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轮候号,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一)经审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二)已获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五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
(四)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五)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
第八条(重新轮候的轮候号确定)
申请对象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
第九条(轮候号不变)
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属于下列情形的,原轮候号不变:
(一)参加意向登记未能获得配租的;
(二)申请人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变更为申请人的;
(三)申请人不变,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家庭情况变化主动申报)
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由于家庭人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经按程序对其轮候资格进行核定并确定保留或注销轮候号。
第十一条(补贴转实物后停发补贴)
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对象变更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取得轮候号的次月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配租原则)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按照优先配租对象、序列轮候对象的先后顺序配租,配租先后顺序如下:
(一)优先配租对象;
(二)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三)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四)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
(五)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第十三条(优先配租原则)
(一)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具有重大疾病、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2.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的家庭;
3.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4.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5.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的家庭)。
(二)各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分配给本区取得有效轮候号的申请对象。
(三)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第十四条(配租房型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对应原则)
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厅或三房一厅;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分配方案为准。
第十五条(配租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配租方案。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各区方案应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经审批通过的配租方案应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配租原则、租金标准等内容。
(二)意向登记。取得有效轮候号的申请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
(三)资格复核。经按规定对参加配租的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审查后,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资格复核结果。
(四)确定配租名单及公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意向登记及资格复核结果,按照配租原则确定参加配租的名单。参加配租的名单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布和公示。
(五)分配房屋。集中分配的,举行配租仪式,公开配房;常态分配的,按具体分配方案实施。房屋分配后,住房保障部门向获得配租的申请对象发放入住通知书。
(六)办理入住。取得入住通知书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自行退出实物保障的申请限制)
正在轮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3年5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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