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保办相关人士表示,住公租房可保留限价房等其他政策房购买资格,但如果放弃选房机会,再次购买时需要重审资格。
市住建委推出了新的政策房“公共租赁房”,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资格的家庭无需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也就是说,公租房并没有新的准入标准,而是与限价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共用一个标准。取得了其他政策性住房的购买资格,也就取得了公租房的承租资格。
《办法》同时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经适房或限价房等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今天上午,市住保办政策计划处处长崔少飞介绍,公租房与其他政策房的资格并不冲突,申请人可以“租买自愿”。
如果申请到了公租房,其申请资格仍在本市“三房”审核系统内,具有限价房、经适房等房源的轮候资格。
他表示,如果在住公租房的期间内,获得了其他政策房的选房机会,将分两种情况:
一是退出公租房,由街道、区县进行资格复核(无需“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后,继续购买限价房或其他政策房;
二是放弃限价房或其他政策房,继续承租公租房。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未来申请人经济条件转好,准备再次购买政策房时,需要重新进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资格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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