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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发表时间:2013-10-26 浏览次数:449

1.要求报送资料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策、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检查权。即审核凭证、账表、决策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会议权。内部审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权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召开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及重要的经营决策会议。

4.调查取证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临时制止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临时措施权。对阻挠、妨碍审计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建议意见权。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建议反映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处理、处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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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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