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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负责人不得随意撤换
发表时间:2012-05-28 浏览次数:377

谁来监督审计机关?

“谁来监督审计机关”是一个大家很关心的问题。新条例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两方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审计法规定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新条例规定了相关问题的解决途径和期限。

——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在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监督权限,以及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切断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关系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其中,新条例增加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内容,使整个规定更加完善。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切断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另外,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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