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确保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范改制审计行为,保证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改制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五条 (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六条 (委托主体)
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委托方为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第七条 (选聘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按照随机选择、招标等公开方式执行。
第八条 (资质要求)
承办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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