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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表时间:2015-07-13 浏览次数:272

?一、什么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

1997 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7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发售给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而且只收取工本费。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出售,否则就是对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破坏,应当受到惩处。

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发票的来源对于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出售,是指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商品卖出的行为。)(非法出售,是指行为人违反发票使用管理规定,为了牟取暴利,随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卖出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禁止买卖的,只要是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出售”的范畴。)

五、罪名界定

构成本罪,行为人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而不是伪造的,也不包括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普通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依照《刑法》第206条的规定,认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09条第4款的规定,认定为非法出售发票罪。

六、立案追诉与“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数量、数额及情节认定

(一)、立案追诉: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3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的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2)非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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